设为首页|收藏本页|用户反馈|网站地图
今天是:
您现在的位置: 解密历史网 >> 史事留痕 >> 正文
文化沙龙 | 史事留痕 | 人物传记 | 史说风云 | 军事军情 | 红色历史 | 青春校园 | 都市言情 | 军事历史 | 恐怖灵异 | 武侠仙侠 | 玄幻奇幻 | 游戏竞技 | 科幻世界
解密:新中国首次军衔制为何1965年戛然而止
作者:佚名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整理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6-18

  新公布的军衔制度不设元帅、大将和大尉,而以一级上将为最高军衔。军官军衔设3等11级,将官:一级上将、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尉官: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海军、空军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“海军”、“空军”。专业技术军官,在军衔前冠以“专业技术”。

  士兵军衔按等级分为:士官:军士长、专业军士;军士:上士、中士、下士;兵:上等兵、列兵。

  1994年5月12日,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》的决定。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,将官:上将、中将、少将;校官: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尉官: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
   陆军军衔—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

   海军军衔—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

   空军军衔——将官 校官 尉官 文职干部 学员 士兵

  1995年9月10日,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》规定,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三等八级:少将;大校、上校、中校、少校;上尉、中尉、少尉。

  1998年12月公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》规定,义务兵服役时间为2年,并且不再超期服役。根据兵役法,自1999年后,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、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。

上一页  [1] [2] [3] [4] [5] [6] [7] [8] [9] [10]  ... 下一页  >> 

[打印此文] [责任编辑:admin]
更多>>
图文精彩推荐
更多>>
解密历史每日推荐